近日,清远中院对一名在社区矫正期间勇救两名落水儿童的缓刑人员予以减刑。这是清远市首例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案例。

当事人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监管。6月15日,受台风“蝴蝶”外围云系影响,连南瑶族自治县多日暴雨,某自然村水井处形成积水。两名儿童前往水井捞鱼时,不慎落入深水区,尝试自救未果后攀爬到水沟挡土墙上哭喊求救。

盘某发现险情后,不顾个人安危,毅然跳入深水区奋力游向两名孩子。施救过程中,他因踩中石块不慎摔倒,但仍咬牙坚持,最终成功将两名孩子安全救上岸。
此事经村民证实和社区矫正机构核查,盘某被连南瑶族自治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评定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当地社区矫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清远中院提请减刑建议。
法院审理认为,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认罪悔罪,认真服从监管,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与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其勇救两名落水儿童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应当减刑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裁定对盘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