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景德镇中院对“景德镇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廖某宇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检方查明,2024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廖某宇驾驶一辆特斯拉model3小型轿车从景德镇市珠山区观英小区出发前往御窑景巷吃饭途中,沿昌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梨树园红绿灯路口。在等待红绿灯时,廖某宇与同车朋友孙某某发生口角,导致心情愤闷。18时42分许绿灯亮起后,廖某宇猛踩油门加速,车辆速度迅速飙升至约129km/h(该路段限速40km/h)。孙某某因车速太快感到害怕,劝说其减速,但廖某宇未听劝说,继续加速。当车辆行驶至昌江大道梨树园红绿灯东侧停止线约371米处时,遇行人胡某、王某某及胡某某(男,11个月大,由胡某抱在手上)过马路。由于车速过快,廖某宇无法有效避让,导致车辆与三人相撞,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也因伤重不治身亡。经鉴定,廖某宇驾驶车辆碰撞前速度约为129km/h。事故发生后,廖某宇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
检方认为,廖某宇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导致心情愤闷,在节假日晚高峰期间故意严重超速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三人死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宇无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节假日晚高峰期间城市主干道人流车流密集,高速驾驶车辆极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超速行驶,造成三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廖某宇在看见被害人后采取了紧急制动和打方向盘的避让措施,犯罪心态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别于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廖某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