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公民出境探亲访友、留学、旅游等活动日益频繁。近年来,境外反华敌对势力以能够帮助“加入外籍”为诱饵,诱骗我国公民在境外参加反华活动,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李某出国探亲时,该国某反华组织头目雷某以“同乡”身份接近李某,利用其渴望与定居国外子女团聚的心情,声称有特殊渠道可快速“入籍”。身处异国他乡的李某很快被雷某打动,对其言听计从。

雷某所谓的“特殊渠道”,其实是诱骗李某加入其成立的境外反华组织,签署“投名状”并参与反华活动,发表抹黑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由雷某包装成所谓的“受迫害者”后再申请“政治庇护”。雷某在李某参加反华活动时会拍摄视频留存,以便提供“受迫害”的证据材料。此外,雷某还多次编造虚假事由,劝说李某提供捐助,李某先后被骗取数万元人民币。

在多次完成雷某交办的任务后,李某自觉已经达到“入籍”的条件,但雷某迟迟不提“入籍”之事,继续要求李某参加更多活动。李某逐渐对雷某及其安排的活动产生质疑。雷某则以“投名状”和参加反华活动的照片视频资料相威胁,强迫李某继续为其工作。最终,雷某的真实面目暴露无遗。李某发现受骗后立即与雷某断绝联系,回国后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相关情况,并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在境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