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生前是一名小学教师。2025年5月30日,他在学校值班时突发疾病晕倒。当天12时左右,同事发现他晕倒在厕所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3时45分,韦某被送至贵港市某医院急诊处救治,诊断为急诊脑血管病。随后,他接受了左侧开颅内血肿消除术和右侧脑室钻孔外引流术。术后观察显示,韦某预后不佳,仅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尽管家属强烈要求继续抢救治疗,但74小时后,韦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韦某所在学校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韦某家属不服,主张韦某在发病不到24小时内已出现不可逆转的脑死亡,后续抢救无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医疗机构认定的临床死亡时间为2025年6月2日15时45分,超出48小时,因此驳回家属诉求。韦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也驳回了其上诉。
近年来,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而无法认定工伤的案件较多。四川恒和信(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天鸿分析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实际上面临现实困境与伦理冲突,建议对“视同工伤”作进一步立法完善,呼吁逐步将“脑死亡”纳入法定死亡标准,或对“48小时”规则作出弹性解释,以平衡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与职工权益保障。
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胜春律师指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在“突发疾病”认定上的局限性,未来需通过立法细化因果关系标准、调整时间限制,并加强用人单位责任,以实现劳动者权益与用工主体负担的平衡。对于家属而言,在抢救阶段同步收集医疗记录和工作环境证据,为后续法律救济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