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扫码支付5万元后,当时18岁的炒货店老板曹天乐换取现金给了对方。不料过了一个多月,顾客竟拿着转账记录找上门,说曹天乐欠自己5万元,甚至以欠钱不还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了该顾客的上诉请求。令曹天乐没想到的是,一段时间后他再次收到法院传票,对方以不当得利为新案由,将他告上法庭。近日,不当得利案对方已撤诉。持续一年多的法律维权后,他表示,“得知对方撤诉的那一刻,我当场泪流满面。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曹天乐在湖南沅江市南大镇经营一家炒货店,主要卖瓜子花生。2024年12月底,常到店里买东西的顾客刘先生提出希望向曹天乐换取5万元现金。收到对方微信转账后,曹天乐把店里的备用资金给了他。此后不久,刘先生再次找到他,称家里需用钱,借走5000元现金。这两次经济往来,双方未写下收据、借条之类的凭证,微信转账也未备注资金性质。

一个多月后,刘先生拿着转账记录来找曹天乐,称曹天乐欠他5万元。随后,曹天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刘某主张曹天乐于2024年12月24日向其借款5万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两笔转账共计5万元,曹天乐收款后口头承诺年后归还该笔借款及5000元报酬费,但只给付了5000元报酬费,未归还本金。法院认为,双方并未就转账的性质进行备注或者补充约定,原告也未提供能证明借贷事实成立的证据。此外,双方相识不足半年,没有频繁的经济往来记录,原告在没有任何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向被告大额借款5万元,有悖日常民间借贷习惯。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