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自2016年“两高”发布相关解释以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实施以及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相关法律制度持续完善。此次新规进一步织密了反腐法网,在实现贿赂犯罪各罪名之间的平衡适用及对各类犯罪主体的平等惩治方面尤为突出。

《解释(二)》将“数额+情节”并重的入罪模式从原先仅适用于个人贿赂犯罪扩展至单位贿赂犯罪的各个罪名,标志着这一模式已成为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配置。“数额+情节”模式不再单纯依据涉案金额评判行为危害,而是将行为的“质”与“量”相结合进行综合判断。具体表现为:在入罪门槛上,数额达到标准即构成犯罪;数额虽未达标但具备特定情节同样可以入罪。在法定刑升格上,数额达到加重标准即升格刑罚;数额未达加重标准但具有特定情节亦可升格处理。
长期以来,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这四个罪名缺乏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往往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年发布的立案标准或参照个人贿赂犯罪的标准处理,导致司法尺度不统一。《解释(二)》以“数额+情节”的模式为这些罪名确立了系统化的适用标准。例如,单位受贿罪中,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若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多次索贿等情形之一的,同样认定为“情节严重”。在“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上,数额标准为200万元以上;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且具有前述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