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24日公开宣判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曹炜受贿案。法院对被告人曹炜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4年期间,曹炜利用担任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总裁事务部总经理、上海东浩兰生国际服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东浩兰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在购买或租赁房产、合作经营、承接工程、职工入职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并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76万余元。
法院认为,曹炜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曹炜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