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和30日,青海共和县的王某在微信大学同学群中发布了7个压缩包,内含122部视频和61张图片,经鉴定均含有淫秽色情内容。2024年8月29日,共和县公安局向王某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信息,并拟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一千元及收缴硬盘一个的处罚。王某未提出陈述申辩。
随后,王某对共和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不满,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共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最终维持原判。
2024年1月4日,共和县公安局向铁盖派出所移交线索,发现王某于2023年12月29日至30日使用微信将下载的淫秽视频和图片以压缩包形式发送至“腕豪xx交流群”。当日,共和县公安局传唤王某到铁盖派出所接受询问,王某承认了其行为。2024年1月19日,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案涉122部视频和61张图片均含有淫秽色情内容。2024年7月2日,共和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将其移送至共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公安局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9日,共和县公安局再次向王某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一千元及收缴硬盘一个的处罚。王某于次日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公安局遂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王某不服行政处罚,继续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共和县公安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且依据相关证据认定王某的行为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某的代理人在诉讼中提出王某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应减轻处罚,但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已对其从轻处理,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共和县公安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