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陶某曾是恋人,后分手。2023年3月的一天,董某以分手前见最后一面为由将陶某约至山东聊城一酒店内,并趁其不备将其割喉杀害。随后,陶某的父母将该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陶某父母不服上诉。近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陶某父母的上诉请求。

根据二审法院判决书,董某入住某某公司经营的聊城某某酒店8325号房间,以见最后一面为由约陶某到酒店房间,后将其杀害。当晚6时30分许,陶某如约来到房间,董某以送最后的礼物为借口让陶某闭上眼睛,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朝陶某颈部猛割一刀。陶某倒地后向门外爬,董某将陶某抱到床上,用被子捂住陶某头部直至其死亡。酒店为董某办理了入住登记,但未为陶某办理入住或访客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酒店未按规定对陶某的到访办理登记存在过错,但这与陶某被害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酒店客房在旅客入住后成为私密空间,不属于酒店能够掌控、避免和防止危险发生的公共场所。犯罪行为发生时未发出足以引起注意的信息,加害人的行为属酒店经营者无法预见、无法防范的行为。因此,陶某父母要求酒店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超出了酒店所能尽到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不应得到支持。
陶某父母提起上诉,表示事发酒店方从未对他们表示过歉意、同情与关怀,且他们认为酒店存有过错。酒店方辩称,被害人陶某收到的微信聊天内容已明显流露出董某欲实施极端行为,且二人已分手。在此情形下,陶某仍然独自前往案涉房间,最终导致悲剧发生。酒店方认为,被害人本身未尽到对自己生命应负的最高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这并非酒店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遇害过程发生在酒店客房中,具有私密性。在旅客入住后,该客房就形成私人空间,酒店管理者无法有效预见、防止损害的发生。受害人陶某之所以会到房间内,是因为她与董某相约见面。无论酒店是否对陶某进行登记,均不能阻断陶某进入房间。陶某的死亡是由于董某在房间内的故意杀人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与酒店未对陶某的到访办理登记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归咎于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不予支持陶某父母的上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