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入职上海某公司不到一年后结婚怀孕,因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多次向公司申请病假。之后又向公司申请婚假、产假,均未获批。张女士在其申请的休假期间内也未到岗,公司也未支付其相关工资。事后,张女士在申请的产假假期结束前一天向公司发送了被迫离职通知书,并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婚假工资、产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10万余元。
2023年2月,24岁的张女士入职上海某公司成为一名Camera调试工程师,月薪1.5万元,工作地点在西安。2023年9月,张女士登记结婚。同年12月9日,张女士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先兆流产,医嘱要求休假2周,张女士据此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在2023年12月11日至12月22日休病假。之后,张女士又多次因类似原因向公司申请病假,休假时间一直持续到2024年3月3日。2024年3月3日,张女士又以“依法享有10天婚假”为由申请休婚假,时间为2024年3月4日至3月8日。同日,张女士还以“临近生产,预产期是2024年3月26日,根据上海市产假相关规定,本人依法享有共计158天”为由,申请从2024年3月11日至8月16日休产假。
判决文书显示,公司未批准张女士的上述请假申请,但张女士在申请的休假期间内也未到岗,并于2024年3月22日生产。2024年8月15日,张女士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送达了《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本人被迫离职通知书》,其中载明:“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今,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申请人的病假工资、婚假工资以及产假工资,至今被申请人已经拖欠本人工资9个月,从去年12月开始一分报酬未发……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是被迫离职……”
经查明,张女士2023年3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为14594.7元。事后,张女士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19日解除,公司支付自己病假、婚假、产假、未休年假等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