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该规定共11条,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贷款人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需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这有助于消费者清楚了解借贷的全部成本,避免机构通过包装利率吸引客户和乱收费问题。
近年来,个人贷款市场快速发展,对促进个人消费和生产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机构在息费信息披露上存在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容易引发金融消费纠纷,影响利率政策效果和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此前,“3·15”金融消费维权线索征集后台收到了大量关于息费披露模糊、隐性收费等问题的投诉。此次规定的出台,强制要求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公开透明,并在事前确认,从根本上解决个人信贷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规定明确,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包括贷款本金金额、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标准和主体等。此外,还需列明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主体,并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费用。
综合融资成本涵盖正常履约情况下借款人需支付的所有成本,如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以及违约情况下的逾期罚息等。计算综合融资成本时,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采取内部收益率法逐项折算为年化水平,再加总得出年化综合融资成本。
对于不同场景下的操作,规定也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场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在签署贷款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线上办理时,则需通过弹窗方式展示相关信息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确保借款人在签署合同或办理分期前确认。在线上消费场景下办理分期付款业务时,应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显著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各项费用信息。
此外,规定还要求贷款人加强对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合作机构的管理,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贷款人应及时掌握合作机构的具体情况,对违规行为采取纠正措施,必要时可终止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