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租屋容留他人卖淫被判刑 租房成“交易场所”【两砚网】

女子出租屋容留他人卖淫被判刑 租房成“交易场所”

   2026-03-20 13:26:04 半岛晨报两砚网11
核心提示:近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卖淫案

女子出租屋容留他人卖淫被判刑 租房成“交易场所”。近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卖淫案。被告人郑某因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成获利,被法院以容留卖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560元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2月26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被告人郑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每次抽成10元,数月非法获利560元。这笔看似“轻松”的收入最终让她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2026年2月5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5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利用其在巫溪县的租住房屋,先后容留吴某、杨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郑某以每次交易抽成10元的方式获利,在此期间共非法获利560元。2025年8月6日,郑某在其租房内容留杨某与朱某以3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同年10月13日,郑某再次在该租房内容留吴某与刘某以5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同日,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郑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违法所得560元也已全部退缴。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郑某退缴至法院的违法所得56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郑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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