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5日,小李与公司经理协商薪资待遇时,经理明确拒绝涨薪,双方言语产生争执。小李当时表示“不涨工资这活干不了”。随后的两天,即6月26日和27日,小李正常到岗工作,公司也未提出异议。期间,公司厂长找小李核实情况时,小李再次表达了对低工资的不满。
6月27日下班后,公司经理召开员工会议,当众宣称小李已主动辞职。小李认为这是经理对自己的报复,因为他既没有递交过任何书面辞职手续,也没有口头提出辞职。6月28日,小李照常通勤到公司上班,却被单方告知已经离职,无需在岗。小李当即与经理沟通理论,但经理态度强硬,告知小李已经没有他的岗位了。事后,公司单方出具离职证明,将离职原因标注为劳动者辞职。
2021年7月9日,小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7240元及通勤费11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交通费600元,驳回小李其他仲裁请求。小李不服仲裁结果,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107240元及通勤费1100元。
一审法院审理的核心争议在于小李是否主动口头辞职,还是公司违法辞退。法院查实,小李因薪资问题向经理口头表示不干了,厂长核实情况时他未否认,公司在员工会议上通报其辞职时,小李在场亦未提出异议。依据公司经员工学习确认的规章制度,口头辞职具备效力,公司据此出具离职证明合规。小李后续正常到岗不影响口头辞职事实的认定。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小李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内容完全一致,争议焦点依旧是小李是否属于主动辞职。小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被违法辞退,同时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可书面或口头提出辞职。小李在厂长核实辞职事宜、公司召开全体员工会议通报其辞职时,均未作出否认表示。基于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