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一名智力三级残疾男子乔某,跟随邻居夫妇前往某水库洗澡时不幸溺亡。法院判决邻居夫妇承担2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1.4万余元。
据判决书披露,乔某是一名三级智力残疾人。2025年8月19日,乔某到邻居王某家吃饭,因天气炎热,王某提议去洗澡,乔某同意了。当天下午2时许,乔某乘坐王某驾驶的电动车,与王某的妻子和女儿一同前往通辽市某中心所管理的库区。到达水边后,四人分别进入水中洗澡。其间,王某与乔某在水中往南走,乔某突然扑腾一下没入水面。王某向他人求救未果,经过两三分钟后,他发现乔某的脚露出水面,漂了一会儿又沉入水中。王某夫妇没有采取施救行为,也未报警,而是带着女儿离开现场。次日,有人在泄水闸口处发现了乔某的遗体并报警。经调查,无证据证明此为刑事案件,善后事宜由家属处理。
事后,乔某的妻子将水库管理部门以及邻居夫妇起诉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索赔5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前,当地相关部门曾通过媒体等多渠道方式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涉水危险区域,并在水面周边重点区域(含东侧水闸等事发相关区域)集中树立“水深危险、禁止涉水”的警示牌,部分区域设有警戒线。
法院认为,乔某虽为三级智力残疾,但不能证明其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设有明显标志和警戒线的情况下,进入水面的行为容易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对此类危险后果的预见性无需专业知识即可知晓。乔某在明知禁止进入库区且下水游泳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事发水域并导致溺亡,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邻居王某夫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在案涉水域洗澡的危险性,不仅不对乔某加以劝阻,反而载着乔某共同实施了这一危险行为,为乔某创设了条件。在乔某溺水后,面对极度危险情况,二被告仅向他人寻求救助未果,再没有采取有效的救助行为,也没有及时报警,反而一家三口独自回家,导致乔某丧失最佳得到救助时间并最终溺亡。这种漠视生命、逃避责任的行为对乔某的死亡虽然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一定过错,应对乔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通辽市某中心已尽到提示、警醒义务,对乔某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且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乔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074346元。综合本案相关情况,法院认为乔某应自行承担80%责任,邻居王某夫妇应对乔某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邻居夫妇赔偿死者家属21.4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