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入职公司不到一年后结婚怀孕,因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多次向公司申请病假。之后又申请婚假和产假,但均未获批。她在申请的休假期间内未到岗,公司也未支付相关工资。事后,该女子在产假假期结束前一天向公司发送了被迫离职通知书,并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病假工资、婚假工资、产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2023年2月,24岁的张女士入职上海某公司,成为一名Camera调试工程师,月薪1.5万元,工作地点在西安。同年9月,她登记结婚。12月9日,张女士因先兆流产被医生建议休假两周,她据此向公司申请病假。随后,她又多次因类似原因申请病假,直至2024年3月3日。同日,她还申请休10天婚假和158天产假。然而,公司未批准她的请假申请,但她仍在申请的休假期间内未到岗,并于2024年3月22日产子。
2024年8月15日,张女士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送达《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本人被迫离职通知书》,指出公司自2023年12月11日起未支付她的病假、婚假及产假工资,已拖欠9个月工资。她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迫离职。张女士的平均工资为每月14594.7元。
张女士随后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19日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婚假、产假、未休年假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同时要求补缴社保。仲裁结果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8月19日解除,并裁定公司支付张女士病假、婚假、产假等工资以及未休年假工资差额共计7.6万余元,补缴2023年2月社保,驳回其余仲裁请求。
张女士和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婚假、产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3.23万元,而公司则要求无需支付相关费用。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公司于2023年2月建立劳动关系,2024年8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后未再提供劳动,故双方劳动关系已于当日解除。法院支持张女士的病假、婚假、产假工资诉求,并认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9189.4元。最终,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张女士病假、婚假、产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1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称张女士利用孕期规避工作,且未按程序请假,不应支付病假工资。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提交的门诊诊断证明书合规有效,其申请婚假、病假有据可依,公司未予批准不当。此外,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