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子交他人照管溺亡父母担责90% 二审改判责任比例。王某将幼子小袁交给亲戚邵某照管后外出务工,但未按约定时间返回带走儿子。经邵某督促后,王某回来但因“奶粉钱”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再次离开。随后,邵某将小袁委托给聂某抚养。一年后,小袁不幸溺亡。

孩子去世十年后,王某返回老家要求邵某交还儿子。在报案未获立案、两次起诉未果后,王某和孩子的父亲袁某提起诉讼,向邵某和聂某索赔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9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袁某担责80%,邵某、聂某担责20%,并判邵某、聂某共同赔偿17.4万余元。

二审中,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邵某并无过错,改判王某、袁某担责90%,聂某担责10%。最终,聂某需赔偿王某、袁某8.7万余元。
王某与邵某曾口头协商,将小袁暂时交给邵某照管,王某将在短时间内返回带走儿子,邵某不收取费用。然而,王某并未按时返回,且在邵某催促后仍未带走儿子。2005年9月,邵某与聂某签订委托监护协议,将小袁委托给聂某抚养。聂某独自带小袁到福建务工,一年后小袁在玩耍过程中掉进厕所溺亡。
2016年10月,王某到当地公安局反映情况,要求邵某将小袁交还自己,并请求追究邵某的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王某在邵某抚养小袁期间仅支付了400元抚养费。2017年,王某起诉邵某监护权纠纷案后撤诉。2020年4月22日,王某再次起诉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因未提供袁某的基本信息被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邵某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小袁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邵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小袁委托给聂某监护抚养,应对小袁溺亡承担责任。聂某也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过错。同时,王某、袁某作为小袁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小袁的死亡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邵某在无法联系王某、袁某的情况下,将小袁转交聂某抚养,并通过村委会报备的方式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对小袁的死亡后果无过错。最终,二审法院改判由王某、袁某承担90%的责任,聂某承担10%的责任。




